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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电子报
2010-01-01
 
 
 
 


                   全球暖化带来绿色专利申请新的优惠措施

    由于全球暖化造成气候变迁,将逐渐影响人类居住地球的环境。而近日世界各国领袖齐聚哥本哈根讨论会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目的之一在于决定2012 – 2017年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以达到控制气候温度上升。因应全球暖化,绿色议题丛生,有些国家智慧财产局针对有益于环境技术(绿色技术)所产生的专利莫不纷纷采取专利申请快速审查之优惠措施,以便让绿色专利技术及早投入环境实施,协助地球环境不要过渡变迁,危及人类生存。而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WIPO)director general Francis Gurry更于哥本哈根会议指出「绿色创新需要重大的私人投资。一个有效的专利制度激励企业可以作出这样的投资,即藉由发明可交易的好处,可以授权或转让方式为技术合伙关系和商业回馈机制创造机会。有效的专利保护因此可以鼓舞来自私人单位的国际技术转移。」的确,专利制度提供公诸易解的最新技术,其包含的现存的技术可以协助新技术的研发或告知大众某项技术已经专利权期限届满或再也不受专利保护可以自由使用,因此智慧财产尤其是专利,非常重要,不只刺激绿色创新投资,而且对于新技术或知识快速的全球性的传递亦有贡献。以下即为各国因应全球暖化议题针对绿色专利迅速作出下列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的优惠措施:
英国
自2009年5月12日起,英国智慧财产局推动「绿色专利加速审查项目」,凡是有关”环保”技术于2009年5月12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可提出请求加速审查,以使这些致力于环保产业的企业申请人,可及早取得专利,加速环保产品的上市时间,以响应环境保护的宗旨。目前一般专利申请案平均需要2-3年的审查时间,而此绿色专利加速审查项目可能只需9个月即可收到审查结果。

美国
以后凡是有关于绿色科技且尚在审理中的专利申请案,一旦申请人向USPTO提出加速审查的请求,USPTO受理后会安排加速其审查作业。USPTO预估此加速审查机制将会节省每位申请人平均大约一年的审查时间。
 依照目前的专利审查进度,有关绿色科技的专利申请案平均大约需要30个月才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first office action),平均大约要40个月才会收到审定书(final decision)。日后一旦该加速审查机制推动后,凡是最先申请加速审查的前3000件绿色申请案,专利局将会马上安排人员加速其审查进度,让申请人及早取得专利,及早实施。 (摘自USPTO)

日本
为加快对节能减排等“绿色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日本专利局(JPO)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将“绿色申请”列入专利优先实审优先复审范围。若顺利,将予正式实施。此举将大幅缩减“绿色申请”的实审周期,其“一通”周期由原平均29个月大幅缩减至2个月。 
由此,“可优先实审的申请”为:
(1)“中小企业、个人、大学提交的申请”
(2)“外国关联申请”
(3)“实施关联申请”
(4)“绿色申请”
除上述申请外,“由第三方实施的申请”亦为“可优先复审的申请”。 
申请优先实审优先复审者,须在“优先实审相关情况说明”和“优先复审相关情况说明”中简要阐述其发明是具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术。提交“实施关联申请”时,则须将自其专利申请日起2年内的相关投产情况记载于申请文件中。 (摘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表示,加速审查请求可在申请提交后提出,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该申请需进行加速审查的理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加速审查条件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的一点是,申请应涉及绿色技术领域。申请人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无需缴纳额外费用。(摘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韩国
积极研议绿色专利(green growth)快速审查机制。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是英国因应气候变迁的方案之一,使致力于绿色技术的企业能及早取得专利,加速产品上市。(摘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国智慧财产局现今针对有益于环境之绿色技术并未定出特别优惠措施,因此绿能产业所申请之专利亦仅能依智慧财产局公告之「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加速其审查时间,该方案所定事由三「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亦以申请人有实施之迫切性为前题要件,并不限于绿能产业技术申请人。正值全世界为绿色议题拯救地球环境抛砖引玉之际,期待我国智慧财产局亦能有优良的因应措施,藉此鼓励我国绿能产业技术的发展,共创美好地球环境。 



                                当驰名商标不再驰名

中国目前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上千个,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8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2008年度认定的230件(含2007年度补充的两件)中国驰名商标均是大家耳熟能详,如中国人保PICC(保险)、故事会(杂志)、lenovo(PC)、百度(网陆搜索引擎)等商标,还有解放(汽车)、红旗(轿车) 、沙钢及图(钢型材、金属建筑材料)等大型机械材的商标。至于迁西板栗、漳州水仙花及图、古田银耳GUTIANYINER及图、安吉白茶ANJIWHITETEA,则为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当然我们早已耳闻的中国老牌子,诸如红塔山、五粮液、海尔、娃哈哈等更已缔造了”数十亿”辈份的市场价值。目前台湾的“捷安特”、“统一”、“BENQ”、“自然美”、“宏碁”和“旺旺”等商标也都站上中国驰名商标行列。 
“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是一块金字招牌,它除了建立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产品竞争力外,甚至于可以提高产品价格,商标专用权不但可以抵押贷款,抑且可以防止他人侵权的保护范围也扩大;甚至于今年初 “百度”再获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驰名商标专项奖励基金”。所谓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但驰名商标必需经过商标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可的才具有实质效力,譬如:(一)、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保护但并非都是全类保护,如以 “海尔”商标的知名度,可谓保护几乎可以涵盖全类。虽然驰名商标也可以透过司法程序认定,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旦发现他人在别类抢注,亦仅能以商标异议或评定程序保护,遇到驰名商标被他人当作公司名称登记亦只能透过司法诉讼救济。至于各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有制定辖区内的著名商标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大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发布「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对产品达到评价要求,则授予该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称号,凡此均系在于利用不同方式协助厂商创立品牌价值,只是保护效力不同而已。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2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参考WIPO关于著名商标保护规定,著名商标认定系以商标是否在会员国著名与否为考虑,其中涉及考虑因素及相关公众等,相关公众更以「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多寡及期间,可为该商标是否著名的考虑」为考虑因素之一,而基于商标属地主义的特性,著名商标于其成为著名时即应受到保护,亦即会员国并无义务保护某一国际知名商标,若该商标在会员国并非著名或知名。足见著名商标必需在会员国有使用达到著名的事实,而该著名商标若同时在多国拥有注册事实,则可加强商标著名之认定。
而我国智慧财产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于96年11月9日发布「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所谓著名商标系指商标所表彰之识别性与信誉为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6条亦规定,所称之著名,系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而言,商标是否著名,应以国内消费者之认知为准,商标纵使未在我国使用或在我国实际使用情形并不广泛,但因有客观证据显示,该商标于国外广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达我国者,仍可认定该商标为著名。
由此可知,中国法制允许商标驰名是被「认定」出来,甚至于「公告周知」,不像前述其它法律规定等系对著名商标的设立重于保护目的,除在于防止著名商标所表彰之来源,遭受混淆误认之虞外,对著名商标本身之识别性与信誉亦加以保护,避免遭受淡化减损,因此,商标的著名程度系依照个案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创造较强的企业经济价值,赋予商标市场价值,对企业自创品牌及加强品牌价值的建立不啻有正面帮助,无庸置疑。惟近年来,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产生弄虚作假、驰名商标实际默默无闻等现象时有耳闻,若干省甚至于发生法官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恐破坏了政府对驰名商标认定及扶助企业品牌建立的本意初衷,或许中国即将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些奏效,其将针对有些商标使用越久,知名度却下降,或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渐渐淡出市场根本不使用商标,不再驰名,徒留虚名等等作出修改,其修改除了建立驰名商标动态管理模式,还包括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将此类案件作为审查或不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该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严格的规定;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产生串通作假情形,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以避免司法认定被不当的运作。综上所述,当”驰名商标 ”不再”驰名 ”,中国政府的努力应可遏止一些假冒驰名商标认定的歪风。 



                                      世界智慧财产权报导

德国
德国专利法及商标法的修订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修法内容概述如下:

1. 就专利新申请案,专利局将开始收取超项费。申请专利范围超过10项,将每项加收20欧元(电子申请),或30欧元(纸本申请);
2. 专利无效请求在第一审(德国专利法院)即进行实质技术内容审理,第二审(德国最高法院)仅进行法律审。亦即,在第二审将不接受两造新的请求(new request)以及新证据(new substantiation)的提出,同时在第二审也不会请专家证人出庭;
3. 因职务所完成的发明,除非雇主于收到受雇人通知发明完成后四个月内声明放弃其对于该发明之权利,否则雇主不需再额外以书面签署文件主张其权利,即依新法自动成为该发明之权利所有人;
4. 异议申请人可引用未注册商标之公司名称作为据以异议对方商标之理由。

新加坡
新加坡网域名称注册机关近日宣布,将开放中文的网域名称注册,并保留优先注册期间「priority registration phase」给已注册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自2009年10月30日起,国际网域名称及数字注册公司「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宣布开始实施国际网域名称快速轨道计划(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 Fast Track Process),将推动非拉丁语系的国家的网络使用者能够以其官方语言注册网域名称,例如中文,阿拉伯语以及俄文。

为了与ICANN的新措施接轨,新加坡网域名称官方注册机关「SGNIC (Singapore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11月3日也宣布开放中文网域名称「CDN (Chinese Domain Name)」注册,例如: 「开心.com.sg」或「苹果.sg」等。SGNIC从2009年11月23日起将从第一阶段开放接受政府机关注册,2010年1月7日起开放第二阶段商标权人注册,一直到2010年6月10日起全面开放一般企业民众(all entities)注册。

美国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近日发表了关于授权学名药(Authorized Generic Drugs)之报告书;该报告书针对学名药在药品市场上的价格竞争现象作出了调查研究。

所谓学名药,是指专利药厂(brand drug maker)于专利药(brand-name drug)之专利期限到期后自行上市或授权他人上市之学名药。

依照Hatch-Waxman Act, 一般情况下,首次提出学名药审查的申请者(first filer)享有180天的市场独占期(marketing exclusivity period),亦即在此期间其它药厂皆不可在市场上推出相同或类似的学名药。有愈来越多的状况是,专利药厂在学名药厂的180天市场独占期当中便同时开始营销该授权学名药,这现象导致学名药在市场上产生很多争议。

报告中指出,授权学名药于这180天市场独占其中开始上市介入市场竞争,学名药的零售价格因此下降而减少了第一申请者(first filer)百分之47到51的收益。因此,学名药药厂遂向原专利药厂提出延迟受权学名药上市的协议,以稳固其药品高价格。

因为专利药价格在市场上远比学名药要高出许多,获利较大,因此学名药厂和专利药厂联合延迟学名药上市以稳固高价的手段会危害到消费者之健康及权益。FTC现在的作法是要求专利药厂与学名药厂若达成学名药之相关协议,必须向FTC呈报,FTC会开始展开违反公平竞争之调查(anti-competitive business practice)。

中国
中国知识产权局近日开放外国申请人(包括港澳台)以网络(电子)申请的方式递交申请案,电子申请的商标规费由RMB1000元降为RMB800元。外国申请人(包括港澳台)不得自行电子申请,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事务所)提交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及人物肖像不得为网络申请,也不得主张优先权。以下是应备文件:

1. 企业法人必须递交法人证明文件,且载有该企业注册登记号码(统一编号);个人应递交身分证明文件(载有身分证字号);
2. 电子送件后仍于申请日起算四日后检走纸本申请书,并检附法人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3. 申请之商品内容需与官方商品手册中标准名称完全相符;
4. 商标图样电子文件,JPG格式及RGB模式,大小必须小于200KB,像素需要在400x400~1500x1500之间。 



     本所为扩大法律部门服务,新聘在美国执业多年精通中英文的顾问律师陈育钟先生(Henry Y. Chen)加入本所团队,提供如下专业法律服务:


学历
● 美国密执安州汤玛士库立法学院 法学博士
JD, Thomas M. Cooley Law School
● 美国加州麦克乔治法学院研究所 法学硕士
LLM , McGeorge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
● 美国纽约州纽约理工学院公共关系系 硕士
New York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美国纽约州纽约大学政治系 学士
New York University

经历
● 现任 The Chen Law Firm事务所 律师 (美国亚历桑那州)
● 现任 长江国际专利商标法律事务所 顾问律师(台湾、中国大陆)
● 曾任 汉鼎国际法律事务所 顾问律师 (台湾)
● 曾任 Zetland Financial Group顾问(中国香港) 
● 曾任 Michael J. Bresnehan法律事务所 律师(美国亚历桑那州)


专业证照
● 美国亚历桑那州执业律师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执业律师


登录法院
●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及所属各级地方法院
● 华盛顿特区最高法院及所属各级地方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第九上诉法院 (旧金山)


专业领域 
● 智慧财产案件争议处理
● 营业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
● 中英文合约审核.
● 跨国契约谈判, 跨国帐目催讨
● 美国证券金融市场等相关财经法
● 设立信托及基金
● 提供企业顾问及税务计划
● 美国传统民刑事、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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