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智慧资产之管理与应用,俨然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活动。企业透过法律保障提出专利权之申请,于获准后,可运用其扩充市场版图,避免同业仿冒与抄袭,进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之独特竞争能力。然而企业取得专利后,若要实际作出产品来贩售,必须再经过研发、制造与行销,这些过程均得投入相当庞大的资金,某些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资金条件;此时企业若将专利权授权,除可以降低其研发负荷,避免承受自行研发技术失败之风险外,透过专利需求者资金挹注,就有机会提升商品开发效率,缩短产品上市时间。因此,专利权人将研发的专利权授权他人实施,对拥有专利权之企业及专利需求者均能创造另一种双赢的市场优势。
浅谈专利授权种类: 专利授权最值得令人讨论的问题是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此系依授权范围做区分;另外,依授权原因区分为约定授权与法定授权,以及依其他授权目的所进行之分类,兹分述如下:
一、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 (一)、专属授权:授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与地域之内,对于特定专利,只授权『被授 权人一人』实施其专利,使其成为唯一授权对象,此种授权具有排他性的效果,授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实施其专利权,被授权人支付一定对价或以相对交换条件的方式,行使该专利之全部或一部权利,于授权期满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授权人即自动回復其全部权能。 (二)、非专属授权:授权人在一定区域、时间内,可对同一种专利或产品授权给『二位以上的被授权人』实施,在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得自由行使该项被授予之权利,而免于被控侵权,此類授权不具排他性的效果,即授权人或第三人仍得自行实施相同之专利,而与被授权人竞争,在该专利受侵害时,非专属授权的被授权人亦得对侵害专利之人请求损害赔偿、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目前在专利授权实务上,以非专属授权方式最为常见,但非专属授权对被授权人较无保障,原因在于,若专利权的技术尚未经过验证,并且专利技术无法进入量产,通常被授权人尚须投入相当的研发资源与经费,才能实施这项专利技术,因此被授权人通常会要求专属授权,以保障权益。
二、约定授权与法定授权 (一)、约定授权:基于私法自治之契约自由原则及不违反公平竞争前提下,授权人将专利权授权他人使用得径行约定授权契约内容,例如依授予实施之权利内容为制造、贩卖、使用以及进口授权等類型,此有别于学理上「默示授权」的概念。「默示授权」系指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间虽无口头或书面授权契约的约定,但可自专利权人的一定行为,认为有默示授权行为的存在。例如一个专利物品在经过授权后,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购买者购买即被暗示他可以修复,使用、修改或再贩卖;由于「默示授权」容易使法律关系产生不确定性,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模糊,故不宜放宽认定默示授权的概念。而且我国专利法第59条关于专利授权采「登记对抗主义」,默示授权如何进行登记?专利权人是否愿意配合等问题,实务运作上有实际困难,故宜采严格标准来认定。 (二)、法定授权:系不问专利权人意思如何,基于调整利害关系人利益或符或增进公益之非营利使用,依法律明定事由,赋予专利权人以外之第三人专利实施权,其事由如1.雇用人之实施权2.出资人之实施权3.善意被授权人的实施权4.强制授权等均属之。
三、回馈授权:回馈授权也是在专利授权谈判中一个非常容易导致谈判破裂的问题。 由于被授权人实施授权专利而再研发或利用专利回避技术取得改良利时,由于新的专利品技术乃源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初期投入的研发能量与申请专利所投入的资本与时间,应该要得到相当的回馈,故通常专利权人也会要求被授权人给予回馈授权。但契约若约定被授权人取得之改良专利应无条件移转给授权人,大多数先进国家均认为此约定违反各该国之不公平竞争法规(台湾亦然),应属无效。故要不要有回馈授权、是专属或非专属、权利金如何计算、何种状况下被授权人取得之专利符合回馈专利之定义等事项,均宜事先于授权契约中明订,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四、依其他授权方式区分仍有许多類型,实务上较常使用的如: 个别授权、单向授权、交互授权、再授权、包裹授权、联合授权、特别商业型态之授权如”OEM”或”VAR”等等。结语企业间之专利授权行为有助于科技进步与市场繁荣,台湾的电子业目前多数处于技术输入的阶段,且以组装或代工的制造厂商居多,利润偏低,更需要利用授权谈判取得先进的技术并进行智慧财产策略之布局。由于在未开发或开发中国家所需要的技术通常是非常成熟且即将被淘汰的技术,对被授权人而言,利用过时技术之残余价值,可以较低的授权金获得授权,降低其生产成本,对授权人则可以将过时技术之残余价值再加以利用。另外,企业通常因某项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具有高度占有率,而遭对手为反托拉斯的控诉,若事先规划将专利技术授权他人制造产品,亦是防堵对手采取反托拉斯控诉的有效手段。由于授权方式为一智财管理制度高度的策略运用,其衍生的经济效益非常庞大,依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2009年我国企业支付国外专利权、商标等使用费高达34亿2千4百万美元,自国外收入专利权、商标等使用费达2亿4千2百万美元,可见企业利用授权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方式收取权利金,已成为国内产学研界实现专利权经济效益普遍的趋势,故专利授权具有高度国际性,因此在订定或洽谈授权契约时,企业最好安排研发人员一同参与,才能订定出一个对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有利益且在实务上能具体实施的授权契约,俾创造企业经营最大经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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