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发中所提更正通知专利权人申复
2010年9月3日前不准更正,即不先通知专利权人申复,径于审定书叙明;若准予更正,则先通知举发人补充理由,并以副本通知专利权人。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条之规定,2010年9月3日起,经审认有不符专利法第64条第1项各款或第2项规定者,将叙明不符更正理由,函知专利权人限期申复。函知申复以一次为原则。
二、受理大陆地区专利优先权主张
依据「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2010年 11月22日起受理大陆地区第一次专利申请案的优先权主张,但基础案优先权日不得早于2010年9月12日。
三、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正
专利法第49 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得于发明专利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其于十五个月后申请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者,仍依原申请案公开。」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受限于申请日起15个月内之期间限制。智财局「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修正后」申请人提出修正可不受15个月期间限制。
四、扩大发明专利加速审查
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事由包括如下:
(1) 外国对应申请案经外国专利局实体审查而核准。
(2) 外国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
(3) 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
五、发明专利实体审查改采逐项收费
1.请求项合计在10项以内者,每件新台币7000元;请求项超过10项者,每项加收新台币800。
2.说明书及图式页数计费方式仍予维持。
六、撤回发明申请案退费实体审查规费
为了鼓励申请人撤回已无保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发明案审查期间,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得撤回申请案,并同时申请退还发明
案实体审查费用。
七、调整发明新型新式样专利年费
八、调整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
新型专利权经撤销确定者,将不受理技术报告申请。专利权人以外之人检附事涉专利侵权之相关证明文件,如存证信函、起诉书或传票,得由六个月内优先完成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资料来源:2010两岸专利论坛及智财局专利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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