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条文。
1.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第七章规定。但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乐著作经授权重制于计算机伴唱机者,利用人利用该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该著作。
(二)、将原播送之著作再公开播送。
(三)、以扩音器或其它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
(四)、著作经授权重制于广告后,由广告播送人就该广告为公开播送或同步公开传输,向公众传达。
2.第五章章名及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条文有关“著作权中介团体”名称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二、指定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MCA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协会 (TMCS)及社团法人中华有声出版录音著作权管理协会(RPAT)等4集管团体,就「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之利用型态,订定共同使用报酬率及其使用报酬分配方法,并协商由其中一个集管团体向利用人收取,并应于101年2月10日前完成。
三、依据: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总统公布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订定「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暨查阅办法」及「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许可授权及使用报酬办法」。「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及查阅办法」、「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许可授权及使用报酬办法」、「著作财产权质权各项登记规费收费准则」及「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许可申请规费收费准则」,99年9月24日订定发布,自发布日施行。
(资料来源:智慧财产局著作权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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