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法修正草案」已于98/12/3行政院院会通过,12月11日函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历经四次审 查会,于100年4月6 日上午完成审查。
这次修法于第五十三条放宽申请医药品或农药品的专利权期间延长相关规定,专利权期间延长制度之立法目的系弥补医药品、农药品及其制法发明专利须经法定审查取得上市许可证而无法实施发明专利之期间明定:
1. 旧法限于专利案公告后至取得许可证需时二年以上,专利权人才能申请延长专利规定改为专利案公告后才取得许可证即可申请延长专利。
2. 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之次数,依现行规定,仅限一次。例如,一发明专利权包含杀菌剂及杀虫剂两请求项,若先以杀菌剂之农药许可证申请专利权期间延长并经核准,即不得再以杀虫剂之农药许可证申请同一专利权之延长;另若分别取得杀菌剂之许可及杀虫剂之许可,虽均得对同一案申请延长,惟专利权人仅得选择其中一件许可申请延长。
3. 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系以许可证记载之有效成分及用途两者合并判断,非仅以有效成分单独判断。依有效成分及不同用途各自取得之最初许可,均得作为据以申请延长之第一次许可证。但受一专利案仅能延长一次之限制,各该许可证并不能据以就同一专利案多次申请延长。例如,一有效成分以适应症A取得第一张许可证,后以适应症B申请变更许可(新增适应症),该有效成分以适应症A或B分别取得之许可,均可作为据以申请延长之第一次许可证,惟专利权人仅得选择其一就同一专利权申请一次延长。
4. 专利权人于取得第一次许可证后,若该许可证所对应之专利权涵盖多数时,仅能选择其中一专利权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
5. 「医药品」限于增进人类健康与福祉之医药品,不包括动物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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