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驰名商标之认定,目前系于商标侵权案件,或于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法院或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日前媒体报导大陆驰名商标可经由申请「事前认定」等相关消息,应属误会。另外,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文本,明定法院在审理网域名称或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时,也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加以认定;并于2009年4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定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提醒国内厂商注意,驰名商标是举证商标知名度是否已达大陆的事实问题,且须由权利人自己举证证明,在检送驰名商标的使用证据时,主要系证明大陆相关事业或消费者已熟知该商标。至于在台湾或其它国家之证据数据,仍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信息已传至大陆之事实证据为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