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颁布之中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修正案已于近日获得通过。新修正办法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对参展方进行处理。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此外,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要予以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摘自中国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