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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是伊拉克人。2010年6月,透过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组件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契约,由鲁冠制动组件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鲁冠制动组件公司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但在青岛黄岛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查扣。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阿迈尔驱逐出境,并判罚金15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被告阿迈尔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这是山东省实施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审合一”制度后宣判的首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不但可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抑且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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