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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真的被咬了一口---从大陆“IPAD”商标纠纷看大陆商标
2012-03-12
 
 
 
 
    

     近来科技巨人苹果计算机APPLE与大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为「IPAD」商标在大陆的权利归属问题闹上法院,双方大打商标诉讼攻防战。事件起因于: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10个商标权转让合约,其中包含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商标。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注册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应归属苹果公司所有;并且唯冠公司应赔偿苹果公司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等。惟本案商标转让合约系另一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并非深圳唯冠,且并未依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因此判认深圳唯冠取得胜诉。而深圳唯冠遭受苹果提起诉讼,亦不甘示弱对 APPLE在大陆销售的”iPad”商品提出临时禁令申请,苹果则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反击,经上海浦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计算机的申请;并中止诉讼。双方频频出招,如今鹿死谁手,尚在未定之天。

     事实上,深圳唯冠早于2000年1月10日即已提出“IPAD”商标于第9类电子产品,嗣后并取得商标专用权。而苹果iPad是一款平板计算机,由苹果公司始于2010年1月27日在美国旧金山由执行长贾伯斯公开发表。时至今日短短二年期间,iPad早已是苹果公司家喻户晓的平板计算机品牌。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公布「世界品牌500强」中,苹果(Apple)击败脸书(Facebook),由去年第2名荣登榜首。而Interbrand就2011 年全球最佳品牌所作的排行榜亦显示,苹果APPLE更取代手机大厂Nokia成为榜上第八名,无论如何,苹果产品全世界炙手可热,其具有的知名度,已非笔墨可以形容。惟商标系属地主义,以商标申请注册国家而言,深圳唯冠有较早商标申请注册及保护的事实,诚不待言,但只因为苹果快速创造iPad产品知名度,反而被冠上有”傍名牌”之嫌。世界品牌实验室专家组成员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朵尔(Ravi Dhar)教授指出,随着网络科技发达及品牌经营理念创新,许多全球知名品牌从诞生到风靡全球时间越来越短,例如脸书(facebook);或甚至于近来瞬间爆红的“林书豪Jeremy Lin”旋风,然而受限于商标属地主义,其品牌保护会产生缓不济急情况。此观,林书豪甫于2010年7月21日与金州勇士队签约成为一名亚裔美籍NBA球员,2010年7月26日、8月已有三家大陆厂商旋即于大陆申请“林书豪”商标于衣服商品,其速度之快,令人措手不及。依中国商标法第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固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然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等有关材料。

而实务上认定案件成败,均系以商标所有人必需举证早于仿冒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商标是否在中国内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是否为“驰名”商标,从前述认定规定可知,商标所有人商标起码要有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日前三年的驰名事证。此观,爱马仕早在1977年即已注册“HERMES”商标,但“爱马仕”中文商标却迟迟没有在大陆进行注册,反而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达丰制衣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近日,一审法院认定爱马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爱马仕”品牌在1995年为“驰名”商标,因此无法撤销中国相近似的“爱马仕”商标,而尝到败诉苦果。倘若依此规定,对于许多迅速窜红的著名国际品牌,实遑论能够顺利在大陆取得保护,这也是许多国际品牌进军大陆不得不面临的障碍。

     然而此事件亦让我们看到,中国大陆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能力提升,对国际品牌价值认知扩大,将会造成品牌竞争性的冲突,即便是像苹果或爱马仕HERMES身为全球赫赫有名的公司,在处理商标之际,仍有百密一疏的缺憾,甚至于影响到商品在大陆销售。因此国人在自创品牌之际,实因慎防商标在大陆布局取得保护之道,尤其是商标使用若符合前述驰名商标规定,亦应尽量以驰名商标在案件中取得被认定的保护,因为其效力较一般商标法保护强。现今台湾已有捷安特自行车、正新轮胎、哥弟GIRDEAR服饰、统一方便面、震旦办公家具、名典咖啡馆、BENQ液晶显示器、旺旺糕点、宏碁ACER计算机、自然美NATURAL BEAUTY美容、金门高梁酒、樱花轮胎、慈济筹集慈善基金、宝岛眼镜行、KENDA轮胎、旺仔米果、樱花SAKURA排油烟机、美利达MERIDA自行车、南寳NANPAO油漆、克丽缇娜CHLITINA化妆品、安拓ARROW螺丝等商标被认定为大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举证商标知名度是否已达大陆的事实问题,且须由权利人自己举证证明,在检送驰名商标的使用证据时,主要系证明大陆相关事业或消费者已熟知该商标。至于在台湾或其它国家之证据数据,仍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信息已传至大陆之事实证据为主要,例如在大陆地区报载企业或商标商品相关消息、统计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或进住或造访的人数数据,或举证在桃园机场或台北松山机场设专柜或灯箱广告、或刊登广告国际性杂志或相关市占率报导等在大陆有发行或公开之证据,亦可提供企业网站统计来自大陆的点击量及自大陆地区之订购数量或查询情形之数据,特别是来自系争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或其所属地域的相关信息等来证明1

除了驰名商标外,国人对于台湾具知名度商标在大陆被恶意抢注商标争议事件,亦可透过两岸商标主管单位商标协处机制,取得合法解决及权利保障的管道。

1智慧财产局2011/7/1布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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