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0 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知识产权署共同发出咨询文件,检讨香港的专利制度。咨询内容主要分为三方面,分别是标准专利制度、短期专利制度及专利代理服务的规管。现行的「再注册」制度根据现行的标准专利制度,申请人如欲在香港得到专利保护,须首先获得三个「指定专利当局」之一授予专利。三个指定专利当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适用于指定英国的专利)。现行制度亦称为「再注册」制度,香港的专利注册处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标准专利的有效期最多 20 年。如果申请人已向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申请专利,便可方便地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而费用亦较低。此外,由于三个指定专利当局均获广泛认可,通过其进行的实质审查,亦能保证香港专利注册处所授专利的有效性及质素。若采用原授专利制度,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申请标准专利,无须首先向另一专利局申请。实质审查可以由本地专利局进行,或外判予外国或中国的专利局进行。如果不规定申请人先向另一指定专利当局申请专利,对于只需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而言将更为方便,但缺点是实质审查的注册费用高昂,而且已向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将需再次通过审查(摘自2012年4月ONC Lawyers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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