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两岸授权认证部分:依据中国大陆1995年「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约进行登记的通知」,凡中国大陆音像出版单位欲出版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碟及其它音像制品),应提供由大陆国家版权局指定之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与「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均为大陆国家版权局正式认可之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具有相同效力。
二、有关大陆侵权救济部分:由于智慧财产权为私权,且智慧财产权保护采属地原则,台湾民众或企业的著作权在中国大陆遭到盗版时,仍须先由权利人依照中国大陆相关的法令提出救济,当权利人在救济过程中,遇到不合理对待或其它困难,政府则会透过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第7条的协处机制,以协助的立场,帮助权利人解决问题。(摘自智慧财产局新闻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