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审查的对象。“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第五稿(以下简称“指南”)就此有规定。该“指南”指出,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某些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分析认定。这些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著作权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行为;从事其它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摘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