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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示(patent marking)-台湾、美国及大陆新
2012-09-19
 
 
 
 
 
    专利标示简而言之,就是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示专利号数。盖专利制度本在于保障发明人的权益、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与促使发明者尽早公开其创新之技术1,而专利标示的目的,兼具有实现专利制度的功效。专利权人因专利标示产生排他权效用,大众因为看到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有专利标示,才能知道该产品具有专利权,不致于因为不知情而产生侵害专利的情形。毕竟大众无法因为一产品是否取得专利而追根就底查得很清楚,最快的方式当然是由专利权人自己释明。这样的作法不但可以保障专利权人因研发技术投资享受成果,而不用担心他人因为仿冒而有市场恶性竞争情形,从而影响产品获利能力;同时专利标示也可以警示从事于同类技术研究者,及早终止或变更研究方向,甚至于实行「回避设计」,以免造成技术研发之人力、时间与物力浪费。美国专利法就明文课予专利权人、被授权人具有专利标示(marking)之义务,不仅可鼓勵他人进行回避设计,减少无辜(innocent)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可帮助社会大众确认一项产品是否已获准专利。此外,藉由在其专利产品上标示专利号而对大众产生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之效果而取代事实上之告知(actual notice),专利权人可直接对专利标示后发生之侵害行为请求损害赔偿2。从前述可知,专利标示与否涉及侵权行为主张,惟许多专利产品性质始然,必需于产品或包装上为「专利标示」有事实上的困难;又如果产品有许多个专利保护,例如手机等,势必无法将专利一一标示在产品或包装上。因此各国专利法莫不就「专利标示」着有新修正规定以适应社会需求。爰就台湾、美国及大陆近日针对「专利标示」规定之相关修正规定陈述如下:
1.台湾专利法
专利标示在现行专利法第79条、新专利法第98条、现行专利法施行细则第47条及专利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第79条有相关规定。
(1)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2)考虑部分类型之专利物因体积过小、散装出售或性质特殊,不适宜于专利物本身或其包装为标示者,例如芯片专利,要求其在专利物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显有窒碍难行之处;又如施工方法专利,实际上无法在物或其包装上标示。智慧财产局参考美国专利法第二八七条及英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修正专利标示之方式。即将于102年1月1日施行新修正专利法第98条规定:专利物上应标示专利证书号数;不能于专利物上标示者,可以于标签、包装或以其它足以引起他人认识之显著方式标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举证证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专利物。而现行规定「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容易被误认为专利标示为提起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前提要件或特别要件,亦常造成实务判决见解之歧异。因此,新专利法删除「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之文字,改为未附加标示者,于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举证证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即回归至民事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原则。
(3)就专利权消灭或撤销确定前已标示并流通进入市场的专利物,因标示时并无虚伪不实,不能要求专利权人收回除去标示,故新修正专利法施行细则第79条增订但书规定,不受不得标示专利证书号数之限制。
(4)其它有关专利产品之标示,例如如何标示、标示不实及行政管理罚锾等,可以参考商品标示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规定3
2.美国专利法
(1)依据现行美国专利法35U.S.C第287 (a)规定:专利权人必需于其专利产品附上专利(patent)或其缩写(pat.)之字样与专利号码;如因产品之性质不能附上前述字样时,可以将含有该字样之卷标附在产品上,或含有一个或数个产品之包装上,以公告周知社会大众。如未为前述专利标示,专利权人不得于侵害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除非可以证明侵权者已经收到侵权通知,并继续侵权。
(2)美国AIA修法--Virtual Marking 虚拟标示
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规定,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在物品上标示”Patent”或其缩写”Pat.”标志,并附上一个可以公开使公众免费连结的网址,网页上可以显示被专利保护的物品专利号数。网页可以标示产品所有专利表列,当专利表有变更,网页亦必需修改。所以只在公司网站列出专利,并无在专利产品上标示”Patent”或其缩写”Pat.”标志及网址,并非告知(notice),不是合法的虚拟标示。又修正规定,必需遭受竞争性损害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3)若国内厂商的产品在美国销售因疏未为专利标示,非但难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专利有不实或错误标示,亦有被控标示不实专利信息而被处以罚款之可能。举如:美国法院于The Forest Group Inc. v. Bon Tool Co. 一案中将美国专利法35 U.S.C. § 292中关于不实专利标示(false patent marking)的惩罚金计算方式认定为罚金之计算系以每一个标示错误专利信息的产品为基础。而该法条规定要求法院对专利信息标示不实或错误之产品或包装处以最高美金$500的罚金4
3.中国专利法
专利标示在现行专利法第17条第2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
(1)现行专利法第17条第2项明定,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且必须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不符合规定者,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
(2) 2012年5月1日施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专利标识,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它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如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3)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假冒专利的处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政处罚,则依「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43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基于前述,为免专利权人因疏忽未于产品或包装等为专利标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或其它厂商因不知他人专利权存在无端受害殃及无辜。拥有当地国专利的厂商可视当地国专利产品营销的状况,依当地国法律规定采取较适宜的「专利标示」方式,以减少专利管理成本,并降低专利管理风险。
1李茂堂1997”智慧财产权实务”
2陈政大”论专利标示”
3智慧财产局“专利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4资策会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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