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21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之专利法,将于102年1月1日全面施行。有鉴于新式样专利保护在外国立法例,如美国、欧盟、澳洲等,均称为设计(Design),为了符合产业界及国际间对于设计保护之通常概念,新修正专利法第121条规定将原来”新式样”专利修正为”设计专利”,并扩大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将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衍生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响应国内产业界在创新设计之需求,强化对于设计成果之保护。参考智能财产局发布的讯息,爰将”设计专利”说明如下:
一、设计专利修正规定
二、“设计”的定义:
1.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
设计必须是应用于物品之外观设计,以供产业上利用。
*不能脱离所应用之物品而单独构成设计专利权范围。例如:
*不能为粉状物、粒状物等集合体而无固定凝合之形状。
*不得为不具备三度空间特定形态之物品如气体、液体、烟火等。
2.设计所呈现之外观
设计所呈现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简称「外观」
3.设计必须是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申请专利之设计必须是透过视觉诉求之具体创作,亦即必须是肉眼能够辨识、确认而具备视觉效果(装饰性)的设计。例如钻石、发光二极管等
4.依据新修正专利法第124条规定,下述类型设计,无法取得设计专利保护一、纯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二、纯艺术创作。三、集成电路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三、设计专利保护标的:
指就”物品之部分”的外观申请设计专利。保护标的之态样大致上可分为「物品之部分组件」及「物品之部分特征」。申请之图式中关于「主张设计之部分」和「不主张设计之部分」可以明确区隔之表示方式呈现。
物品之部分组件
物品之部分特征
(1).一般设计,指一种藉由电子、计算机或其它信息产品产生,并透过该等产品之显示装置所显现的虚拟图形接口。计算机图像通常系指单一之图像单元,图形化使用者接口则可由数个图像单元及其背景所构成之整体画面。图像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方可符合设计之定义。又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通常可通用于各类电子信息产品,并藉由该产品之显示装置而显现,故只要是透过屏幕(screen)、显示器(monitor)、显示面板(display panel)或其它显示装置等有关之物品而显现,即可符合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之规定
计算机图像之例示
图形化使用者接口
(2).具变化外观之图像
系指计算机图像或图形化使用者接口在使用过程上,该设计之外观能产生复数个之变化。
系指对于二个以上之物品,是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得以一设计提出申请。权利行使上,只能将成组设计视为一个整体行使权利,不得就其中单个或多个物品单独行使权利,亦不得将成组物品设计分割行使权利。
产业界在开发新产品时,通常在同一设计概念发展出多个近似之产品设计,或是产品上市后由于市场反应而为改良近似之设计,“衍生设计”就是考虑这些同一设计概念下近似之设计,或是日后改良近似之设计具有与原设计同等之保护价值,应给予同等之保护效果。“衍生设计”乃系取代原规定之“联合新式样”,专指同一人就二个以上近似之设计得申请原设计及其衍生设计专利,而不受「先申请原则」要件之限制的一种特殊态样之设计专利制度。同一人以近似之设计申请专利时,应择一申请为原设计专利,其余申请为衍生设计专利。由于每一个衍生设计都可单独主张权利,都具有同等之保护效果,且都有近似范围,其设计专利期限与原设计专利期限同时届满;原设计专利被撤销或消灭时,衍生设计仍得单独存续,且得单独主张近似部份。
公告后之设计专利申请案,对于任何人所提之专利申请案,均属先前技艺,故于原设计专利公告后,纵为同一人所申请,亦不得再以近似之设计申请衍生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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