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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商标法修正草案重点简介
2013-01-08
 
 
 
 
 
 
    大陆商标法第3次修正草案,已于101年10月31日经大陆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尚待大陆全国人大通过后,即完成修正法定程序。兹简介其重要修正方向: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方面
(一)扩大商标注册的客体:修正草案删除商标图样可视性的要求,纳入接受声音商标及单一颜色商标之申请注册保护。
(二)新增一标(一案)多类的申请:接受一申请书可以指定于多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三)实行审查意见书制度:明定审查意见书制度,提供申请人与商标局沟通陈述意见的机会。
二、异议制度之修正调整
为解决恶意利用异议制度赚取不正当利益之现状问题,异议制度的修正重点,包括明定利害关系人之资格限制、异议理由仅限于相对事由,只有与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己身有关之权利事由,始得对之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裁定不可提起异议复审,取消现行异议不成立裁定得提起复审之规定,对于异议不成立之裁定后,被异议商标即直接核准注册,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仅得再透过争议程序对之申请撤销注册,目的为缩短异议程序对商标取得注册的时间延宕与影响。对于异议成立之裁定,则维持现制,得以提起异议复审救济。
三、新增抢注商标条款
草案总则中引入诚实信用条款,未来须配合具体否准恶意抢注之条款加以合并适用,不可单独引据此条款提起异议或争议程序。另新增禁止抢注之条款,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它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其适用要件有三:(1)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2)申请商标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3)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它关系,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四、侵权行为之相关规定
(一)强化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方面:
1.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以及帮助侵权行为等规定,移列为商标法之侵权行为态样。
2.明定反复商标侵权行为者,从重处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以解决反复侵权情形。
3.加重罚款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损害赔偿方面:
1.明定司法侵权赔偿判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倒置。新增依商标合理许可费的倍数计算损害赔偿额。法院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提供,若侵权行为人不提供或有虚假时,法院可以依商标权人所提供之证据资料,判定侵权数额。
2.明定商标权人负有使用商标之举证责任。商标权人如果无法提出侵权行为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法院将不判赔偿,仅判定应停止侵权行为。
(三)新增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承认先使用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正当使用。至于原有范围是一个省或一个市,应依其使用情形,兼顾衡平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摘自智能财产局公告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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