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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重点
2014-11-18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中国大陆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之具体执行措施,着重于程序面规定。惟因国家工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实务上集中公布驰名商标认定之结果,造成社会公众错误地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荣誉评比。为矫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的观念,以及盲目追求驰名商标之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形,新商标法第14条第5项明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如违反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工商总局并配合新商标法修改,于今年7月3日修订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等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称新规定)共21条,主要修改重点如下:
一、强调个案认定的法律性质
首次明定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详细规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及审理认定、处理等程序,对于当事人依照新规定第5条、第6条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在商标法第35条、第37条、第45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二、明确驰名商标的证据数据及认定标准
为方便当事人举证,新规定第9条详细列举足以作为商标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证明商标已达驰名的证据数据及认定标准: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资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数据,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数据。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数据。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数据。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数据,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数据。
4、 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大陆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资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数据,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数据。
上述「3年」、「5年」时间点,是自被提出异议、宣告无效等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的「3年」、「5年」;如为行政查处案件,则为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前的「3年」、「5年」。
三、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新规定为细化和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职责及其监督,主要有4个方面:(一)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明定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回馈给商标局的程序及时限。(规定§11、§12)(二)商标局、商评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规定§13-2)(三)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数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规定§17) (四)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规定§18)
据报载,河南省濮阳县工商局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动中,对其辖区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因经销不合格化肥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罚款10万余元。这是新商标法施行后,第一起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而被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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