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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传档侵权 P2P软件提供者也将受罚
2007-06-21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省“立法院”上周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除了利用P2P传送侵权档案的用户,提供软件以营利的企业或个人也将受罚。

  在过去只处罚个人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条文之外,亦将提供软件纳入规范。根据新法规定,提供可让他人散布侵权内容的软件、且鼓吹用户进行侵权行为,并藉以获利者,亦将被视为侵权,将依规定处罚,可处二年以下徒刑、五十万新台币以下罚金。

  “这代表过去P2P软件侵权只罚个人的时代结束,”一位“立法院”委员助理表示,修正案通过也将使得传输软件业者向来宣称的“科技中立”、“只是提供服务平台,无法管到消费者行为”等说法,将不再能成为软件提供者藉以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但这个法条可能只能称得上是迟来的正义,因为已规范不到现有P2P业者。过去如Kuro、Ezpeer等向使用者收取月租费,并提供P2P档案交换软件的业者,早在修正案通过之前皆已完成转型,改提供版权音乐,不再经营P2P交换业务。(出处:Donews)

  而新法条虽将业者明文列入规范对象,但为避免影响科技发展,条文仍限定提供传文件软件的必须具有牟利行为与侵权意图,例如鼓励使用者交换侵权档案,才构成侵权条件。

  “若提供的是免费的档案交换软件,且未鼓励用户侵权,则不符合新条文规定”周儒德解释道,如Foxy一类软件,由于业者并未向使用者收费取得利益,“侵权责任仍在一般使用者身上,软件提供者可以免责,”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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