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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力康霜”特有名称 众企业一审被判罚
200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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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侵犯了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康所)与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康公司)研制生产的知名商品——“奇力康”牌力康霜的特有名称,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力康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判令杭州利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利惠)、嘉兴市利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钰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钰臣药业)等企业停止在抗菌剂、抗菌洗剂产品上使用“力康霜”商品名称,并赔偿力康所与力康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据悉,力康所与力康公司是研制生产皮肤外用卫生用品的兄弟企业。自力康所成立以来,即创立、使用“力康霜”产品名称和现有的产品包装,并先后注册、申请“奇力康”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 综观上述两起案件,记者发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力康所生产的力康霜是否为知名商品;若力康霜是知名商品,那么利惠力康霜、利惠利康霜产品以及钰臣力康霜产品是否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两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认为,经营者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提起诉讼时,应首先确定被仿冒的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奇力康”牌力康霜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力康霜”作为力康所、力康公司的主打产品之一,采用了与企业字号相同的独创词汇作为产品名称中的主要部分,显著区别于通用产品名称。且该产品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了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一提起,相关公众就会自然地指向力康所、力康公司的抗菌洗剂产品。故“力康霜”应认定“力康霜”为力康所、力康公司生产销售的抗菌洗剂产品的特有名称。 杭州利惠表示,利惠力康霜与利惠利康霜的名称不同是为了区别不同规格的包装。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利”与“力”读音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杭州利惠在利惠力康霜、利惠利康霜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力康公司知名商品相同、相似的名称,已足以引起混淆。苏州中院在将钰臣药业生产的力康霜产品与“奇力康”牌力康霜相比较后,认为钰臣力康霜擅自使用了与后者相同的商品名称和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 力康所与力康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制药企业习惯采取在产品商标的后面加上一个同该企业历史、文化相关的词汇作为产品的名称,例如“奇力康”牌力康霜等。通过该案件,该代理人希望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规划商标的申请、使用与保护。同时,面对侵权行为,企业的维权行动一定要及时有力,避免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淡化为“产品通用名称”。 截至目前,苏州中院的判决已生效,杭州利惠则提出上诉。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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