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国智能局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裁定一则刊登描述银行用于网络交易时辨识方法的新闻网页可以做为「先前技术」的有效证据。
法国汇丰银行(HSBC France) 于2005年7月以一项辨识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对英国智慧局提出专利申请。该方法包含使用者登入时需输入一组特定的密码以辨明身份。HSBC France 于申请时2004年7月2日在法国的申请日期主张优先权。然而英国智慧局的审查官却依2项证据核驳了HSBC France 的上述申请,当中一项即为一篇于2004年2月20日刊载于知名杂志 ComputMagazine 的网站上的文章。该文章描述了一项由 Lloyds TSB提案的身份辨识方法,与HSBC France 提出专利申请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所以该申请案丧失进步性。
相关联想
现今网络发达,已成为人类思想交流,文化传递的重要工具,更是商业交易平台,在网络上揭露之信息数以万计,许多自古以来以纸版显示之信息,现今往往透过网络信息传递,成为新兴时代信息表示的新方式。则此种藉由网络传递之信息,其合法性为何?其证据力为何?试想依前述,申请人之专利被网站文章核驳应是始料未及,但事实上,根据欧洲专利局EPO2009年9月发行的Patent Information News报导:网络揭露信息(Internet disclosures可构成现有最新技术已在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54条第2项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第33条第2项已有明文规定。有些在网络上提供之信息,例如:使用手册、软件产品的指导手册或其它生命周期很短的产品。即使是需要密码或付费才能使用的网络数据,亦可形成先前技术。而对于形形色色网络揭露信息的可靠性亦有明确界定:技术期刊、其它相当于印刷品的发行物(报纸、期刊和电视与广播一般都会提供相当可靠的发表日期、电子印刷品馆藏(e-print archives)、非传统性的发表(Usenet讨论群组、部落格、寄件匣存盘电邮或wiki网页的文件;至于由计算机产生的日期戳记或常使用的「更新(last modified)日」,可视为可靠的发布日,而无标示日期或无可靠日期的揭露,可以向网络档案服务业者取得证据。
由此可见,EPO为符合网络信息新社会需求,亦不得不扩张解释法律依据。反观我国智财局虽然对网络揭露信息在专利法之定位未有详尽补充见解,但是否”网络揭露信息”可视为”先前技术”?提出申请时是否会被据为核驳?专利举发案可否据为举发?值得思考。
摘自: 资策会科法中心IP法律要闻智能财产局公告讯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