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下称该法)于96年1月29日公布,将有机农产品、农产加工品纳入强制认、验证管理,其两年缓冲期限届满后,自98年1月31日起市售有机农产品、农产加工品即应符合该法规定,又该法第5条第1项、第6条第1项规定及第23条第1项第2款,农产品经营业者之农产品、农产加工品,须依该法规定验证(国产)或审查(进口),始得以有机名义贩卖。未依规定验证或审查合格而标示本国或外国「有机」文字者,将可能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2.对于含有本国或外国「有机」字样之注册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农产品、农产加工品等商品,或农产品、农产加工品之零售、农产品餐厅或农产品进出口等服务,本局于核发商标注册证时,其上已加注提醒「本件商标指定服务之经营应遵照有关法令之规定」等字样,前述「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既已生效施行,并订有罚则,已取得前揭注册商标之商标权人,于使用商标时,应遵照该法之相关规定。
3.另注册之商品或服务名称包含食品者,其食品如属该法规范范畴,亦应限定使用(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98年9月30日农粮资第0981048672号函)。
相关联想
当客户申请注册商标或已核准之商标,若含有「有机」或「organic」字
样,可于洽案或通知核准时告知客户所贩卖之农产品、农产加工品之零售或经营之农产品餐厅或农产品进出口等服务必须依据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规定验证(国产)或审查(进口)。
摘自- 智能财产局公告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