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目前美国专利法35U.S.C§292解释罚金是以“每一个”标示错误专利信息的产品为基础(penalty for false marking on aperarticle basis).
内容: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09年底于The Forest GroupInc. v. Bon Tool Co. 一案中将美国专利法35 U.S.C. § 292中关于不实专利标示(false patent marking)的惩罚金计算方式认定为罚金之计算是以每一个标示错误专利信息的产品为基础。美国专利法35 U.S.C. § 292中要求法院对专利信息标示不实或错误之产品或包装处以最高美金$500的罚金。在此案之前,许多地方法院将35 U.S.C. § 292解释为罚金之计算是以每一次被告”决定”将产品标示不实专利信息为基础 (single penalty for each “decision” to falsely mark products),不论此决定是包含一个或一整批产品。在本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看法认定被告Forest Group意图藉不实专利标示企图欺骗大众但撤销地方法院将罚金定为$500之判定,而将目前专利法35 U.S.C. § 292 解释为罚金是以”每一个”标示错误专利信息的产品为基础 (penalty for false marking on a per article basis)。为了防范日后因此案罚金计算方式而造成所谓”标示流氓”(marking trolls) 之兴起,联邦法院于其判决中特别说明其解释并非要求法院必须将每一标示错误专利信息的产品处以$500美元的罚金。因法条中之罚金是以美金$500为上限,法院有权利权衡各案例背景决定罚款金额。例如,针对大量制造但价钱低廉的产品, 法院可对每一个产品处以极少的罚金。
The Forest Group 一案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针对不实专利标示之罚金提出解释,直得关注其后续引发反应。厂商也应重新检视其产品专利标示是否有不实或错误之状况以避免被控标示不实专利信息而被处以罚款。
摘自: 资策会科法中心IP法律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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