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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Bilski案看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最新发展
2010-11-05

 
 
 
    1997年Bernard L. Bilski 和 Rand A. W Arsaw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Energy Risk Management Method」有关一种消费风险成本管理的方法专利。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依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予以驳回。2000年4月,Bilski不服提出上诉,经专利上诉及冲突委员会维持专利局意见,复遭驳回。Bilski不服,于2006年11月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0月30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此案有关商业方法专利,否定为专利适格标的予以驳回。Bilski仍旧不服,复于2009年1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否准决定。事实上,美国专利申请案并非没有有关商业方法或电脑软体方法的申请案,此案会引起如此大的回响在于此案缠讼过久,其间民众观看官方针对Bilski案每次所作出的见解是否会有不同。Bilski案甚至于引起外j关注,接近 70 个组织主动提交法庭陈述,包括微软、Google、美国银行等。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Bilski案申请专利范围直接描述商业方法不能取得专利,其理由大致为:
1.  可专利方法可能包括一种商业方法。
2.  抽象概念不能专利。
3.  当考量类如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案,若无设定较高的屏障,专利审查及法院可能会造成
     申请专利主张泛滥,而造就令人失望的发明努力与有力的改变。
4.  最高法院同时驳斥当用于决定第101条方法的可专利性时,”机器或转换”(MOT)测
     试是一种测试但不是唯一测试。
5.  有关”机器或转换”(MOT)测试,第101 条及第100条(b)所称之 “方法”正确解
     释,并不要求限制于一种机器或转换。
6.  专利适格的方法可以包括至少一些操作商业的方法。
7.  法院判例提供第101条较宽专利适格原则的三个特殊除外:(1)自然法则(2)自然现象
     (3)抽象概念。
8.   Bilski案并非界定一种可专利方法而是寻求专利一种抽象概念。
9.   所有的法官肯定CAFC的决定,即Bilski案主张的申请专利范围并非专利适格标的,因  
     为它们尝试专利一抽象概念。
 
    根据此案最高法院认定结果,USPTO迅速于2010年7月27日针对Bilski案作出一过渡期的准则并刻正寻求公众意见中。该准则要点为:当决定方法专利标的尚应考量其抽象概念除外;”机器或转换”(MOT)测试保留作为一种调查工具且为一实用的起点用以决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 规定(35 U.S.C. § 101)是否一请求发明是一种方法,但是,最高法院亦明示,MOT测试并非决定专利标的适格的唯一测试。过渡期的准则尚提供其他要点以协助决定是否一请求的方法是一种抽象概念。
 
 
(资料来源USPTO press release 7/2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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