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五都改制系国家政策重大变革,商标案件之申请及注册登记,配合五都改制,处理原则如下:
一、商标案件当事人之地址,包括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审结或审理中各项程序案件,已自100年1月1日以后,全面主动更改为五都升格后的新地址,民众毋庸来函申请变更地址。 例1:原地址「台北县中和市……」改为「新北市中和区……」。 例2:原地址「台中县后里乡联合村……」改为「台中市后里区联合里……」。 例3:原地址「台南县东山乡南势村……」改为「台南市东山区南势里……」。 例4:原地址「高雄县凤山市……」改为「高雄市凤山区……」。
二、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图样,若含有新五都之原市名称者,实际上使用新五都之名称者,因具有实质同一性,可认为原注册或申请中商标之使用,毋需向本局申请更换商标图样。 例1: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图样含有「台北县○○商业同业公会」,注册后实际使用「新北市○○商业同业公会」,可认为该注册商标之使用。
三、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含原五都名称者,因前后名称具实质同一性,因此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毋庸来函申请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之名称。
四、以上若有需要变更者,可备具申请书变更申请人或注册人名称,亦可更换为新五都名称之商标图样,毋庸缴纳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