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技术发展优异有目共睹,然而随着经贸与科技局势变迁、生态环境之永续经营等冲击,农业发展面临转型压力,农业生技之兴起成为国际间必然的趋势,而生技产出之专利权保护更是竞争之首要。目前关于动、植物相关发明是否可获得专利保护,各国专利法有不同之规定:(1)采取全面开者,例如:美国、日本、澳洲及韩国等;(2)部分开放者,亦即原则上给予动、植物专利保护,但如果发明之标的为特定动、植物品种,则不准专利,例如欧盟许多国家、智利及爱沙尼亚等;(3)不开放者,例如印度、沙特阿拉伯、乌拉圭、印度尼西亚、泰国、巴西、哥伦比亚、秘鲁、巴拿马及大陆地区等。我国新修正专利法将开放植物专利保护,因此只要符合专利要件之植物相关发明,都可准予专利。举凡植物基因、含有植物基因之质体、植物细胞、植物组织培养物、植物器官(例如种子、根、茎、叶)和植物本身(例如基因改造植物)、植物之非主要生物学育成方法及相关用途等,都可申请专利保护。为了让相关业者进一步明了开放植物专利之规范,编辑部将不定期详列智慧财产局开放植物专利相关专利法修正草案内容暨2011年6月9日发布之「开放植物专利政策说明」,用祈相关业者之专利权预先获得适切的保护,提升竞争力。
◎由自然界发现之一种动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是否可取得专利?
依专利法第21条有关「发明」之定义,系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而由自然界「发现」的新动物(包括动物新品种)或新植物(包括植物新品种)本身,仅仅是对自然界中存在的动植物之单纯发现,并非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因此非属发明之类型,不能授与专利权。
◎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是否可取得专利?
专利法虽然未明文「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为不予专利标的,但该方法 (例如有性繁殖)大多取决于随机因素,而人为技术之介入通常不具关键性影响,致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再现性不佳,而不符专利法要求可据以实施之要件。此外,该方法亦可能由于介入之人为技术为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技术所能轻易完成,而不符专利法进步性之要件。
◎哪些智慧财产权机制可运用于保护植物相关发明?
研发所得之新植物,可运用各种智慧财产权加以保护,例如利用专利权、植物品种权、营业秘密保护植物本身等,说明如下。
1. 专利权
对包括我国在内属全面开放植物专利之国家而言,不论无性繁殖或有性繁殖、基因改造与否、植物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植物发明的请求范围符合专利要件均可获得保护。
2. 植物品种权
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标的较为特定,即保护特定植物品种;保护范围为该品种之种苗、种苗所得之收获物、收获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从属品种。惟我国可取得品种权之种苗以主管机关公告之植物物种为限。
3. 营业秘密
任何植物发明只要具有秘密性、经济价值、并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均受营业秘密法之保护(参照营业秘密法第2条)。育种者为维持植物杂交品种之亲本的秘密性,可利用营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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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
植物品种权 |
保护标的 |
物、方法、用途 |
植物品种 |
保护范畴 |
植物、直接加工物、基因、质体、植物细胞、组织培养物、非主要生物学之育成方法、专利方法直接制得之物、用途 |
单一特定植物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直接加工物、从属品种(含实质衍生品种) |
保护要件 |
新颖性、进步性、产业利用性、说明书揭露(充分明确、可据以实施) |
新颖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性状描述(基本说明)+品种命名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性状检定(书面审查或实体审查) |
权利范围 |
视claim(申请专利范围)所界定者 |
法律主动赋予之固定权利范围 |
权利效力 |
物品专利: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进口。方法专利:使用该方法之权。比照上述物品专利权效力保护由该专利方法直接制得之物。 |
生产或繁殖、以繁殖为目的而调制、销售之要约、销售或以其它方式营销、输出入、为前述目的而持有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算20年 |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25年;其它植物:20年。
均自核定公告日起算 |
权利限制 |
研究免责、农民免责、强制授权 |
研究免责、农民免责、强制授权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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