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取得医药品销售及制造许可需要,东京最高法院就有关医药品延长专利权申请案已经做出最新决定。并认定日本专利局JPO原处分主张针对争议之医药品专利,先行取得销售及制造许可之医药品应包括具有同一有效成分、效能及效果之活性成分的见解,并非合法。日本专利局原处分指出即使具有同一有效成分、效能及效果之活性成分已经取得许可,但为防止先行核准许可的医药品并未包含在申请专利技术范围内,先行许可并不能作为延长专利权期限的理由。根据此判决,日本专利局将部份修改审查基准 (HARAKENZO JAPAN 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