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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知识产权新闻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格,须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2011-07-14
台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之法人格,提出专利、商标申请案时,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
外国公司得作为专利、商标申请人,向台湾提出专利、商标申请案者,并不以须经认许为必要。惟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之法人格,提出专利、商标申请案时,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至于该「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它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该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之法人格,各国规定不同,倘依其据以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商标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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