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于100年11月29日三读通过「专利法」修正草案。其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新法预计在公布后1年施行。其中「动、植物」是否给予专利讨论沸沸扬扬,最终,仍旧维持原条文“动、植物不予发明专利”之规定。兹将专利法修正要点胪列如下:
一、界定发明、新型与设计为创作之定位
创作为发明、新型及设计之上位概念,为避免创作仅系「新型」或「设计」之误解,发明、新型与设计并列为创作之类型。
二、新式样专利名称变更为「设计专利」
三、增订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实施」之定义
「实施」包括「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等行为,应属「使用」之上位概念。
四、修正优惠期之适用范围及事由
于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申请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适用范围,由现行仅及于新颖性,修正为同时包含新颖性及进步性(在设计专利者,为创作性),扩大优惠期之适用范围;新增依己意于刊物发表者为主张优惠期之事由。
五、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现行说明书包含「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经修正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六、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以外文本提出申请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并配套引进误译订正制度之规定。
七、导入复权规范
为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而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视为未主张或未依时缴纳专利年费,致生失权之效果者,准其申请回复之机制。又回复专利权之效力,不及于原专利权消灭后至准予回复专利权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八、放宽申请分割
申请人于初审核准审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可以提出分割申请。
九、增订「最后通知」制度
申请人于专利专责机关为最后通知后,申请专利范围之修正,仅得就特定事项为之。
十、修正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规定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它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者,于专利案公告后取得时,专利权人得以第一次许可证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专利权届满时尚未审定者,其专利权期间视为已延长;核准延长发明专利权期间之范围,仅及于许可证所载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范围。
十一、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规定
明确实行国际耗尽原则。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专利权人依规定回复专利权效力并经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登记许可或国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均为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
十二、界定专属授权规定
明定授权为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专属授权之定义与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之再授权规定。按「专属授权」,指专利权人于为专属授权后,在被授权人取得之权利范围内不得重为授权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倘未特别约定,专利权人在授权之范围内亦不得实施该发明。「非专属授权」,指专利权人为授权后,就相同之授权范围内仍得再授权第三人实施该发明。
十三、废除举发依职权审查之制度
按专利权之撤销,应系以提起举发,由两造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为原则,不应由专利专责机关发动。举发之提起,除特定事由外,任何人均得为之。废除依职权审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举发之事由,并明定其举发事由依核准审定时之规定,惟因分割、改请或更正超出申请时所揭露之范围,或更正实质扩大或变更公告时之专利权范围者,因该等事由均属本质事项,核准审定时举发事由虽未规定,仍得举发;另就程序规定部分,增订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之审查得依职权审酌、合并审查、合并审定及举发审定前得撤回等规定,并删除依职权通知更正之规定。
十四、修正专利特许实施规定
将「特许实施」名称修正为「强制授权」,及相关规定,包括申请事由、要件,并须于作成强制授权处分时,同时核定补偿金。
十五、增订公共卫生议题规定
配合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协助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取得所需专利医药品,以解决其国内公共卫生危机,强制授权生产所需之医药品,并明定适用本机制申请强制授权之范围。
十六、修正专利侵权相关规定明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侵害排除防止请求权之规定;损害赔偿之请求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增订得以合理权利金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之方式,就权利人之损害设立法律上合理补偿底限,并适度免除举证责任之负担。删除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删除专利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求赔偿相当金额。
十七、新型专利制度修正
同一人于同日以相同创作,分别提出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者,于发明核准审定前通知择一之规定,选择发明者,其新型专利自始不存在,选择新型者,其发明不予专利。新型专利更正实行形式审查制,但与举发案合并审查时,采实质审查并合并审定。
十八、设计专利制度修正
开放设计专利关于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使用者图形接口设计(Icons & GUI)、成组物品设计之申请 。所谓”计算机图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简称Icons)与图形化使用者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 系属暂时显现于计算机屏幕且具有视觉效果之二度空间图像(two-dimensional image)。新增衍生设计制度,并废止联合新式样制度。
十九、增订过渡条款
本次修正重点皆属专利制度重大变革,增订新旧法律过渡期间规定,以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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