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订海峡两岸智能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并于同年9月12日生效。智财局于2011年10月19日发布「两岸商标协处作业要点」。
一、适用对象:台湾地区之政府机关、法人、团体、个人及大陆地区的台资企业。
二、请求协处之要件:台湾厂商之商标在大陆地区被恶意抢注为商标、企业名称、商号名称或遭仿冒侵权等,该商标所有人依大陆地区法令规定申请注册或维护商标权之过程中,遇有不合理或不公平对待,或陆方之处理有违反大陆法令或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情事,且案件尚系属于大陆地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辖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县市工商局者,得向智慧局请求协处,经智慧局审核后,始通报工商总局协助。
商标协处案件应符合之要件如下:
(一)请求人已依大陆地区法令践行救济程序.
(二)案件尚系属于工商总局所辖机关 ,举如1、注册申请案及驳回复审案2、异议案及异议复审案3、撤销案及撤销复审案4、争议案5、维权管理及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案6、其它案件或行政复议案
(三)请求人遭不合理及不公平对待
(四)工商总局所辖机关处理违反大陆法令规定
(五)工商总局所辖机关处理违反大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摘自智慧财产局2011年10月19日布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