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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之争唯冠胜诉,苹果在中国内地用iPad将属侵权
201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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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结,唯冠公司胜诉。这意味着,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iPad商标行为将属侵权。该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系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10个,其中包含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并判令唯冠公司赔偿苹果公司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等。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苹果”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另一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苹果”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摘自中国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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