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订因申请人己意在刊物发表者亦可主张优惠期。
(二) 增订非因故意未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或未按时缴纳专利证书费或年费致失权者,准其申请回复权利之机制。
(三) 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于说明书之外。
(四) 删除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之时间限制,及放宽发明专利申请案得于初审核准审定后30日内申请分割。
(五) 增修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如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以取得国内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之研究试验行为、明确实行国际耗尽原则等。
(六) 修正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规定。
(七) 修正强制授权事由、程序及同时核定补偿金之规定。
(八) 增订为协助解决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之公共卫生问题,得申请强制授权制造药品并出口至需求国。
(九) 修正专利举发制度,如废除依职权审查、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案及更正案之合并审查及合并审定等。
(十) 明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之主观要件、修正损害赔偿之计算方式及专利标示规定。
(十一)增订同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之规定,当智慧局认为可准予发明专利时,将通知申请人择一,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时,新型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十二)开放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并增订衍生设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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