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商标注册保护客体。例如动态、全像图等新型态商标。
(二)明定商标之各种使用行为态样。
(三)避免商标权人因迟误缴纳第二期注册费,废除注册费分二期缴纳之制度。
(四)修正商标权人同意他人并存申请注册,若有显属不当之情形时,后申请商标仍不得注册。
(五)增订非因故意未能遵守注册费缴纳期间之复权规定。
(六)增订申请评定或废止他人注册商标,主张在后申请的商标,或变换加附记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满3年之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须举证有使用事实等规定。
(七)明定「损害赔偿」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删除最低损害赔偿的五百倍底限规定;另为适度免除商标权人举证其损害数额之负担,增订得以合理授权金额作为损害赔偿数额。
(八)明定仅须「可能」有致著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减损者,即视为侵权行为,以加强著名商标之保护;另为避免造成权利滥用之问题,删除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等视为侵权之规定。
(九)明定海关依职权查扣之法据;并增订为调查侵权或提起诉讼必要,海关得提供权利人侵权货物信息或由商标权人提供担保金申请调借货样,进行侵权认定等规定。
(十)明定产地证明标章及产地团体商标等相关规定,另增订直接及间接侵害证明标章权的刑罚规定。
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一)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并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者,其权利始受保护。
(二)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有关事项,应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之代理人办理。
(三)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之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应于智能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
(四)申请专利之说明书、图式或图说以简体字本提出,且于智慧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者,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于指定期间内补正者,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
(五)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使用简体字者,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正体中文本。 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智能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应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六)大陆地区人民依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规定申请电路布局登记者,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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