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繁体版
│
English
公司新闻
知识产权新闻
关于大陆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4-16
配合尼斯第10版商品及服务分类,自2013年1月1日起,大陆商标局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服务项目包括“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共
7
个项目,不包括其它零售批发服务项目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告)
版权所有 ©2007 长江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