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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对资深权(seniority)的适用条件做出解释
2013-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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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在“JUSTING”商标注册纠纷案的判决中,对于资深权(seniority)的适用条件做出了解释。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6月申请注册欧盟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第18类的皮革、人造皮革等,以及第25类的服装、鞋、帽。在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其已经在意大利注册的商标要求资深权,但该资深权的申请被审查员驳回。申请人提起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两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不管图形还是文字,均有较大的差别,不符合适用资深权的条件。申请人不服,继续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普通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月19日做出第T-103/11号判决,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对于资深权的适用问题,普通法院特别做出解释:如果以国内在先注册的商标为依据,在进行欧盟商标注册时申请资深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在先的国内商标与在后申请的欧盟商标完全相同;二、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相同,或是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涵盖在后申请的欧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三、两商标的权利人相同。而在本案中,两商标很显然并不相同。因此,申请人要求的资深权不能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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