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图形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摘自wiki)。最早的图形化系统操作系1980年Three Rivers公司推出的Perq图形工作站。苹果计算机(Apple)于1984年推出麦金塔计算机(Macintosh),堪称为第一部以GUI为使用界面的个人计算机。1986年,基于Unix的GUI概念之X Window System问世,1992年微软公司发行Windows 3.1,增加了多媒体支持。1995年微软的Windows 95发行,其窗口操作系统的外观基本定型。1996年微软发行Microsoft Bob,软件具有动画助手和有趣的图片(摘自wiki),以上均与GUI有关。目前GUI使用于计算机之外,更广泛应用于掌上型行动装置,如智能型手机(Smartphone)、平板计算机 (Tablet PC)、手机应用程序或行动应用程序(App)、行动影音播放器、携带型多媒体播放器与游戏机,以及家用电器产品与办公室配备等。此外,针对GUI概念也延伸出各种装置与操作系统,包括:自动提款机、大众交通指引系统、导览机与贩卖系统等,足见为了因应新时代发明推陈出新,专利制度有必要修正以达到周全保护功效。台湾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专利法,除了将原来”新式样”专利修正为”设计专利”外,并扩大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将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Icons & GUI)设计、成组物品设计、衍生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依台湾专利审查基准解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保护系与计算机图像统归「图像设计」保护。设计专利系保护具视觉效果之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的创作,所谓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 GUI)设计,系指一种藉由电子、计算机或其它信息产品产生,并透过该等产品之显示装置所显现的虚拟图形界面。性质上仍属具视觉效果之花纹或花纹与色彩之结合的外观创作,亦为一种应用于物品之外观的创作,其亦符合设计专利所保护之标的。计算机图像通常系指单一之图像单元,而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则可由数个图像单元及其背景所构成之整体画面。图像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方可符合设计之定义。又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通常可通用于各类电子信息产品,并藉由该产品之显示装置而显现,故只要是透过屏幕(screen)、显示器(monitor)、显示面板(display panel)或其它显示装置等有关之物品而显现,即可符合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之规定。兹列举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态样如下:
(1)可提供点击操作或指示状态讯息之计算机图像;例如,通话键图像或电量状态图像等。
(2)包含数个图像单元及其背景所构成之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例如,功能选单、通知窗口、网页画面或游戏画面等。
(3)其它计算机图像或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例如,计算机桌布、屏幕保护程序画面、开机画面或电玩角色等。
如前所述,由于图像设计是一种透过显示装置显现而暂时存在的「花纹」或「花纹与色彩结合」的外观创作,其必须应用于物品方可符合设计之定义。又图形化使用者界面通常可藉由该产品之显示装置而显现,即可符合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之规定,而无须就图像设计所应用之各类电子信息产品分案申请。
为因应国际上开放设计专利中计算机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之申请趋势,中国大陆自5/1日起实施设计专利中”图形用户界面”(简称 GUI即台湾所称” 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之申请。依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所谓“图形用户界面”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图形用户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原审查指南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客观上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设计均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外。而新修正审查指南是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因为并非所有产品显示装置显示的图案均应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例如:
1. 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
2. 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以上系不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保护类型则为:
(1) 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包括带界面的数码设备、电子工具与工业设备、家用电器、仪器仪表等。
(2) 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包括带操作系统界面的手机等。
(3) 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包括带通讯界面的平板计算机、带录音机界面的手机等。
(4) 带网页应用的产品。如带网页应用界面的计算机等。
(5) 带图标的产品。如带图标界面的手机等。
比较需要注意者,中国就”图形用户界面”也明白规定,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并不能成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有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相结合,才是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而且并无部份外观设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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